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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和公积金里有哪些门道?

“四金”、“六金”,这些是我们平时在谈论社保和公积金时用的俗称。那么,到底这些“金”都是什么?缴纳基数又是如何确定的?单位和职工的缴纳额度分别是多少?职工又是如何从中受益的?

1.“四金”和“六金”

“四金”,指社保中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六金”,指社保中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以及仅由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由此可见,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工伤和生育两项仅由单位缴纳。《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这一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不少单位存在不规范的行为。

2.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确定

缴费基数分社保缴费基数及公积金缴费基数。公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缴费用。

社保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员工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是一样的。不过,社保缴费基数是在每年1-5月调整,最低标准是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上限是300%。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在每年7月调整,最低标准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限同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社保和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并且每个单位具体执行的标准和比例也可能有所不同。

特别提醒:不少用人单位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社保缴费基数来计算,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又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60%,这就是对职工的权益是一种变相侵害。

3.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相应比例(北上广深为例)

前文提过“社保和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并且每个单位具体执行的标准和比例也可能有所不同”,所以我们不可能一一列举,同时由于社保和公积金的基数每年都会定期有调整,所以,以下所有的数据仅能反映常规情况,且有效期限仅为2011年7月起至2012年各地的调整时间前。

北京:

北京市将全市的从业人员分为六大类,这六大类人群在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时,单位和个人各自的比例详见下表。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农民工在缴纳社保时的操作方法。北京市农民工的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比较特殊。

表2: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比例一览

农民工缴纳医疗、工伤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可遵循,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另外,农民工在缴纳社保时有可选性:

一是可先行办理医疗、工伤保险,也可以五险全缴。农民工缴纳养老、失业、生育保险的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失业保险无需由个人来缴费;
二是农民工在缴纳医疗保险时,可以按照“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的比例(单位9%+1%、个人2%+3元)缴纳,也可以按照“本市/外埠农民工”的比例(单位2%、个人不缴)缴纳。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

上海:

根据相关规定,拥有上海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和拥有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规定都参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上海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但不少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会比较灵活,需劳资双方协商解决。特别的,上海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别设定了五年和三年的过渡期。

表3:2011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比例一览

五年过渡期适用于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具体实施方法为: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以下依次类推)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在过渡期内,此三项的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其中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8.5%,分别为养老22%,医疗6%,工伤0.5%;个人的缴费比例为9%,分别为养老8%,医疗1%。

三年过渡期适用于郊区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具体实施办法为: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养老保险: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7%,个人缴费比例为5%;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9%,个人缴费比例为8%;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22%,个人缴费比例为8%。医疗保险: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广州:

广州社会保险同样包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五个险种,目前广州市社保的各个险种缴费比例如表4:

表4:2011年度广州市职工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比例一览

备注:根据穗人社函[2011]927号通知的规定,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的300%和60%来确定,分别为10089元和2018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的上限按照广州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541元的300%来确定,即13623元。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的下限按照广州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541元的60%来确定,即2725元;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2010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确定。
另,广州市用人单位需为残疾职工缴纳统一每月49.21元的残疾人保障金,该保障金的缴纳无户口区别。

深圳:

由于深圳市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保5大险种的缴费基数与待遇补偿基数均和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挂钩,因此,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带来各社保险种的调整。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深圳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56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4205元)。因此,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2011年的7月1日起,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4205元,按照以往的惯例,这一调整将会持续到2012年的6月30日。详细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见表5:

表5:2011年度深圳市职工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比例一览

此外,住房公积金和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基数的10%~40%(单位和个人承担比例一样,承担比例由单位确定,最低不低于5%)。

生育保险征收标准(单位缴纳):目前,生育保险是包含在医疗保险中的,以后有可能独立出来。其中,缴纳综合医疗保险的,从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7%份额中划出0.5%,作为生育保险基金;缴纳住院医疗保险:从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0.8%份额中划出0.2%,作为生育保险基金。

可能有人要问了:“为什么我实际到手的钱和通过上述数字计算出的不一样?”这个问题,我们会在文章最后一部分内简单说明。

4.职工在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后的受益方式

(1)养老保险金:职工在退休之前累计缴纳满15年的,可终身享受养老保险金。另有补充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在自身经济实力允许条件下,和职工通过协议确定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在此不详述。

(2)医疗保险金:缴纳满1月的,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生效;缴纳累计满6个月的,可用于报销看病医疗费用;缴纳累计满25年的,职工退休以后可终生享受。这里要说的是,职工使用医保报销看病医疗费用的比例,是因地、因人、因病乃至于因医院而异的,大家可以前往工作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查询详细的信息。另有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在此不详述。

(3)住房公积金:职工在缴纳了以后就有了属于自己的公积金账户。当然,如需办理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一般需在账户上缴存满一定期限,并且无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额。另有补充住房公积金,属单位和个人自愿交存,比例与住房公积金也不同;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在此不详述。

(4)失业保险金:职工在非本人意愿下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并有求职要求的,在缴纳失业保险金满1年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条件下,可于60天之内前往劳动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参保单位需提供辞退职工的证明,而职工若获得经济补偿金,也需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此项一般不需要职工自己处理,由单位代办。各单位可视所处行业和单位的营业性质,在划定的比例数值范围内自行设置比例。

(6)生育保险金: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问题一:为什么你实际到手的工资薪金与上述计算的不一样?

对于“工薪所得”(包括月薪、年薪及经济补偿金),上述计算的结果很可能跟你实际到手的数额不一样。以下是可能的原因:

1.你所在单位采用的社保缴费方式不同:各地的社保缴费办法是非常复杂的,类型有本埠城镇、本埠农村、外埠城镇、外埠农村,方式又有基本社保、综合社保等等。

2.你所在单位的公积金比例不同:公积金缴费的比例并不是固定的,大多数的城市只规定了范围(如5%-12%),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采用多少比例来缴纳。你可以向单位的人事部门咨询,并在计算过程中自行调整参数比例。

3.缴费基数不是你实际的基数:由于我们无法得到你的实际缴费基数,而在实际计算过程中,单位有可能会采用最低档的缴费基数为你交纳社保。所以请你向人事部门咨询并在计算过程中自行调整数据。

4.数据不一定最新的:各地通常每年4月会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而7月份调整公积金缴费基数,我们会尽量收集最新的社保与公积金数据,但仍然无法保证数据的实时更新。

5.税前收入可能涉及工资、补贴、奖金等多种项目,还有部分收入可以依法抵扣,从而导致计算结果不一致。

6.还有很多可能的因素,不再逐一罗列,不过,本文可以给你一个相对可靠的参考。

问题二:经济补偿金需要交纳个税吗?如何计算?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三:年终奖如何缴税?

一种方法为,先将职工在年终奖发放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问题四:年底双薪如何扣税?

一、如果单位在年底只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不发放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的:“第13个月工资”应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将“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企业在年底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的: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结合第五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由于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关系,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定义,企业可以在“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中任选一个,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能选择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都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来计算。如果选择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第13个月工资”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将“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则年终一次性奖金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与A员工签订用人合同时规定,每月除支付A员工工资3000元外,公司会在年底根据经营情况,给每位员工发放第13个月工资。除此之外,公司会根据人事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对被评选为“优秀员工”的个人,派发1万元的年终奖。

(1)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10000÷12=833(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0000×10%-25=975(元);
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000-1600)×15%-125=535(元);
合计应纳税额:975+535=1510(元)。

(2)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3000÷12=250(元),税率5%;
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5%=150(元);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000+10000-1600)×20%-375=1905(元);
合计应纳税额:150+1905=2055(元)。

一般而言,对既发年终奖又发“第13个月工资”的企业来说,如果“第13个月工资”数额大于一次性奖金的,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比较划算,反之则应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

问题五:有哪些个人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