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2010年9月2日


网友的困惑:

    去年底我和公司签了三年的合同,现在考虑跳槽。但是公司和我们签的合同上有这条规定:“工资中有一部分钱是合同期满奖励”。就是说在这三年内,你每个月的工资中有一部分是作为合同期满奖励的,如果你没有在公司干满三年,那么公司给你发了多少个月的工资,在三年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你离职的话,就要给公司返回那部分作为合同期满的奖励的钱。而且当时我签合同时都是公司先让签了名再填的工资,不知道我是不是可以不缴这个钱?谢谢专家指点。

[答复:]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允许劳动合同订立双方约定劳动报酬的金额与支付条件、方式等相关内容,但是约定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对于劳动报酬有一个特殊约定:一部分工资的名义不是对你提供劳动的报答,而是对你完整履行三年劳动合同,不提前离职的奖励。这是法律允许的,双方对于劳动报酬的部分性质作出自行的约定,无可厚非。但是这部分奖励的给予方式着实奇怪,它不是在约定条件满足时才给予,而是每月正常发放给员工,当成每月支付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假设员工要提前离职,则需要将这部分提前给予的奖励返还给公司——因为员工没有达成奖励的条件。乍一看还真有道理。但是阿克认为,这笔所谓的奖励本质怎么看都跟违约金一样。

    所谓违约金,是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想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需要支付的赔偿。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违约金可谓在中国大陆使用得风生水起,是单位约束劳动者不随意辞职的有力武器。可惜,有些公司利用自己招聘的强势地位,迫使应聘者签下违约金的条款,导致社会口碑很差。所以《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痛下杀手,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了这一条款。

    但是违约金确实也对某些有实际需要的单位有用。比如说,一些单位出钱给员工去外国培训,当员工学成归来,不干了。如果没有违约金的约束,容易挫伤单位出资的积极性,根本上却害了员工。所以《劳动合同法》一方面禁止要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另一方面又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资专项培训,和设立竞业限制这两种特殊情况开了口子,允许合同中设立要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如今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已无法设立违约金。所以有些单位也想方设法在文字上玩起了把戏。你遇见的这份劳动合同,就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设计这份合同的人设法将违约金穿了马甲,美其名曰合同满奖励,体现其合同做满就有,合同做不满就没有的特点。不过这却掩盖不了事先当月薪发放,事后触发条件才需返还的本质。

    我们要清楚得认识到,每月公司无论以什么名目支付的货币都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奖金、津贴、补贴等等,甚至于现在有些公司给予员工定额报销通讯费、交通费,一旦查实,也要算入劳动报酬。如果约定将已发放的劳动报酬在未履行完劳动合同时要退出来,这实质就是让劳动者将自己已获得的劳动报酬赔偿给单位,这与违约金有什么区别呢?所以,这样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是无效的。你不必将这部分所谓的“奖励”退给公司。

    如果公司希望留住员工,不妨设立真正的劳动合同期满奖励。当劳动者履行三年合同期满,仍然同意续约的,公司给予一定的货币奖励。这倒是对劳动者有真正的激励作用。

  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美国金融改革方案。美国金融改革法案简单地说分为两块,一块就是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对于这方面的监管我们过于高估,而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方面,我们媒体又过于低估。其实,这个法案最重要的精神就是第二点——对于中小股民投资者的保护,对于这一点美国此次改革是史无前例的严厉,而对于金融机构监管我认为是非常不到位的,而且是漏洞百出。

  监管法案并不到位

  我举几个例子来证明这次的监管法案的不到位,甚至完全解决不了过去的问题。首先希腊危机是怎么发生?那就是2001年希腊想加入欧盟。根据欧盟的规定,财政赤字比例不能超过GDP的3%,而希腊的5.7%早就超过了,于是高盛就帮助其发行了100亿美元的债券。当时的汇率是1欧元换1.35美元。所以100亿美元的债券除以1.35,刚好等于74亿欧元,于是希腊便可顺理成章的拿回了74亿欧元。但是这个时候高盛却做了一个手脚,把1.35的汇率改成了1.19,100亿美元除以1.19刚好84亿欧元,希腊就顺理成章的拿回了84亿欧元。84减去74,刚好多出了10亿欧元现金,这多出来的10亿欧元就等于是高盛借给希腊的。之后,为了以防希腊换不出,高盛又把德国人拖下了水,向德国人买了一笔10亿欧元的保险。从而引发了今天的欧债危机。

  像高盛这样的翻云覆雨,如今的金融法案依然没有解决!高盛发行100亿美元的债券或者向德国买10亿欧元的保险,这是非常复杂的。而法案中只是规定:按照客户要求定制的交易仍可在海外市场进行。那这100亿欧元、10亿欧元债券不都是客户定制的吗?那不等于什么事情都没有做、什么都没有改吗?那么往后同样的事情还是会照样发生!所以这次金融法令并没有监管到高盛,那么这个监管法令有什么意义呢!

  其次,约翰鲍尔森给了高盛1500万美元设计费,然后高盛允许鲍尔森自己挑选债券做个组合,而鲍尔森挑风险最大的房地产抵押债券。然后找了一家ACA销售公司做担保拿去卖,到处去“骗”。高盛联合鲍尔森卖出了这63支一定会崩盘的房地产抵押债券之后,卖空!结果呢,就是鲍尔森和高盛都赚钱了,但金融海啸爆发了。其中德国工业银行被骗了,荷兰商业银行也被骗了,最近证监会又旧事重提重新调查高盛,高盛却以赔钱和解了事。

  这其中高盛的一系列举动,我们防止过了吗?答案是没有!现在规定了高盛只能按照自己资产的3%做空,可是3%是多少?高盛的资本是680亿美元,3%就是21亿美元。其他银行资产比如美国银行是1550亿,摩根大通1310亿,花旗1190亿,高盛680亿,摩根士丹利490亿,简单的计算一下的话,美国银行可以做空47亿,摩根大通39个亿,花旗36个亿,高盛21亿,摩根士丹利15个亿,如此庞大的数字,我门可以看出,虽然是3%,那也是一个不得了的数字了!他们反手照样做空,无法防止!而更可气的是,就算这个3%的建议,它还要7年以后才能生效!这还是等于什么都没有改变!

  第三,离岸金融没有限制。偏偏高盛这之前的两个“游戏”都是叫做离岸金融,高盛是在一个非美国的百慕大群岛、英属维金群岛注册了一家公司,它们都属于海外公司。而在海外公司进行金融操作,并不受美国的监管。高盛在海外公司操作希腊、在海外公司卖债券给德国工业银行,这些美国都不能监管,而这次的金改也没有对此作出改革!

  过去,资产超过500亿美金的银行和超过100亿美金的对冲基金等等都要收特别税款,总共要收集190亿美元用来推动这种金融改革法案。这次金改却决定取消,也就是说高盛甚至什么钱都不用出,其余一切都和以前一样。

  应当学习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我们完全低估了奥巴马对于保护投资者的监管,其实他是非常着力于这方面的,因为这点关系到他的选票问题。今年第一季度3000多个投资人拿着标语竟然在华尔街抗议其贪婪,可见以高盛为代表的华尔街已经激起了全美国老百姓的同仇敌忾。因此他在这些中小投资者的问题上,一点也不含糊。奥巴马搞了一个叫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这样一个保护局除了不能做美国法院的一些裁决之外,他可以做任何你可以想象做的事情。在这次金融法案中,这样一个小小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被授予了无尚的权利,这是前所未有的。可见,奥巴马是决心要保护消费者不要在衍生品金融工具方面受到华尔街的欺骗。

  衍生性的金融工具非常的复杂,中国也有非常多的衍生性的金融工具,而今年这些衍生性的理财产品竟然过万种。这么多的理财产品,我们的老百姓能看懂几个!

  2007年2月深发展向我们推出了一款与工行、建行和中行H股挂钩的人民币投资理财产品,叫做“聚财宝飞跃计划2007年1号”,它声称最高回报率15%。当时与这个产品挂钩的股价工行是3.58元,建行是4.7元、中行是3.9元,到了第二年2008年2月1日,这个理财产品到期日的收盘价为工行从4.58元涨到了5.08元,建行从4.70元涨到了5.85元,只有中行从3.9元跌倒了3.26元。三个挂钩的银行,2个涨1个跌,涨幅1.65跌幅0.64,那按照常理应该给予1.01的回报。2008年的2月2日满怀喜悦的去该银行取钱的时候,该行说这款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为0,理由是中行亏了。这简直可笑!这就是我们的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产品在今天的美国就是不可接受的,以后一旦碰到消费者投诉,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就要对于所谓的深发展进行严格处分!

  我们的专家学者应当把美国监管法令看清楚之后呼吁在中国也成立一个像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一样强而有力的打击单位,对于这种看不懂的金融工具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