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温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是否属于职业病?是否应视为工伤?

    2004年,在我国《职业病目录》里,已将中暑列入职业病中。不过要认定职业性中暑,中暑者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中暑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即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中暑了,应尽快申请职业病防治部门的诊断或鉴定。中暑者凭职业病鉴定机构开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

职业病诊断是否一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必须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包括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健康损害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病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现实情况是,用人单位很少愿意“自证其罪”,很多企业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对劳动者的健康保护,而劳动者又缺乏职业病防护的相关知识,可能连职业病是什么都不知道,无法保障自己的切身权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不能提交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诊断机构就可以不予受理申请吗?

    属于这一情形的,诊断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职工要提供自己的职业史,提供自己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有关条款,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维权。职业病防治是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上对职工健康权益的保护。如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可找工友来证明,证明自己的职业史。

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越高级别,效力越大?

    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分,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如本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机构;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诊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