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2009年9月24日


预防干眼病的小窍门

    1.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睡眠充足,多喝水、不熬夜。但在无法改变工作性质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是高频率并完整地进行眨眼动作,眼球尽量向左右上方看,类似“翻白眼”,切忌“目不转睛”。

    2.注意用眼卫生,女性还要注意不化浓妆、不过度使用眼霜。定时休息,看书或者看电脑等需要注意力集中的工作,每隔50分钟就休息5~10分钟。

    3.调整电脑的摆放位置和显示器角度,使眼睛与显示器之间的视角呈俯视角度,计算机屏幕和眼睛的距离保持60厘米,能够减少泪液的蒸发,有效缓解眼部干涩。

    4.眼镜族最好隐形眼镜和框架眼镜搭配使用,戴隐形眼镜每天不能多于8小时。

    5.少使用空调,空调的抽湿功能能减少空气湿度,会使泪膜蒸发率增加,容易使眼睛发干、发涩。一定要使用空调则要注意定时开窗通风。

    6.出现干涩,可做眼睑清洁、热敷 用毛巾沾高于体温但别太烫的水,闭眼敷于眼睛上,每次10分钟左右,早上最好能做一次,因为夜间睑板腺(俗称“眼屎”)分泌最旺盛,热敷可以帮助潴留的分泌物排出。一天可以多做几次,效果很好。

1、不签劳动合同、不交工伤保险,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2、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缴纳手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所有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单位承担;

3、工伤待遇问题,是法定的标准;工伤待遇私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一家挺大的公司,不是销售岗位,要求2周培训结束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再签合同,这种做法我能理解,对双方都是个选择的过程,但不知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答复: 这种做法合理不合理与是否属于销售岗位并无关系,而是要考察其本质到底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有些专家一刀切地认为,单位将岗前培训转移到录用前举办属于规避自身义务,所以都属违法。阿克认为,这种看法过于片面,不免过于实用功利。既然劳动权利义务都基于劳动关系的存续为依据,那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决定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的关键。如果公司和员工已经建立劳动关系,那公司的做法显然不合理;假设公司与员工并未建立劳动关系,那公司这样做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的一大标志。一些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却在员工试用期培训期间不支付劳动报酬,美其名曰:“免费培训”。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也与员工签订合同的本意不相符,当然是不合法的。

    有些公司则对此比较谨慎,他们会与应聘者签订免费培训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如果培训之后通过考试的,公司同意录用,反之则不予录用。这样一来,应聘者对合同的意思了解明确,不会产生已建立劳动关系的错觉。

    当然,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不仅仅是看签什么合同,也要从本质上来看。从定义上看,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社会关系。免费培训期间,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所以判断是否实际建立了劳动关系,还要看受训者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动。

    培训的目的是培养人,以便其符录用合岗位要求。所以期间的培训内容不得对受训者强加任何基于劳动关系的义务,比如要求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设立生产任务。同时重要的是,不得让受训者进入实际生产流程,有实际的产品产生。当然,由于岗位种类非常丰富,不少岗位需要实际操作,如何判断培训还是工作,实需花费一番力气。你需要自己来判断。

    公司采取此种培训方式其实也承担了很大的风险,一旦被判定为规避义务,那就可能会面临不签订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有些人认为,培训属于国家管理的特殊经营范围,大多数公司不具备培训资质,不能举办培训,所以不合法。这种观点混淆了经营范围与企业公益的区别。经营范围是指公司的盈利行为范围,但公司提供的是免费培训,并不盈利,不开发票,所以不应当受此经营范围的影响。

    当然,公司举办免费岗前培训还有诸多争议,如果能与一些合格的培训机构合作,可以避免这些麻烦,还是值得考虑的。

1、高工资不能代替社会保险费用,换句话讲,不能因为工资高,就无需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更不能将社会保险费用折现了发现金给员工;

2、社保缴纳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这是公司的义务,不需要员工同意,所以一旦发生社保没依法缴纳的情况,法律不管是谁不愿意交的只追究公司的责任;

3、参与统筹的社会保险险种必须要交,即使企业和员工个人协商一致不交,甚至签订协议,这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无效的。因为这些社保费用中,大部分要被统筹进社保基金,用于社会保障,因此协商不交社保,就侵犯了公众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类协议属无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