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2009年10月19日


解雇?给个理由先!

严格限制解雇是国际惯例

    有人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中国企业解雇员工变得相当困难。实际上,当今世界,雇主可以随意解雇员工的国家并不多见,各国对雇主解雇工人都作了严格限制。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雇和裁员条件与其他国家相比十分宽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裁员,这在全世界绝无仅有。旅美学者薛涌在《南方周末》撰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中也谈到,“欧洲的主要工业国家,政府对解雇工人有严格的限制,名义上没有终身雇佣,实际上也差不多。”

    美国是雇工制度最灵活的国家,但各种法规也把企业管得很严,失业也有相当完备的救济制度。美国有句骂那些有钱的“负心汉”老板的话:“他们炒了自己的妻子比解雇自己的秘书还容易!”也就是说,老板把办公室的秘书解雇,比打离婚还难。这话有些夸张,但多少反映了社会现实。理论上关于解雇限制的书面规定中国比其他国家严格,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的解雇行为中国要比其他国家容易很多。

    法国:企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解雇员工:一是“重大过失原因”,即雇主必须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员工犯有重大过失;二是“经济原因”,即雇主须说明取消岗位的经济原因,且不能用新人来取代被解雇者,如企业随着经济状况好转欲恢复此岗位,必须优先考虑原来的雇员。

    美国:崇尚自由市场的美国,雇主也不是可以随意解雇员工的。其主要措施有二:一是解雇员工必须有工会的同意,企业不能任意做出解雇决定;二是有一套严格的劳动法律,被解雇雇员一旦起诉受到公司不公正对待且公司败诉,一般来说胜诉员工所获赔偿额完全可以使本人后半辈子衣食无忧。高昂的违法成本极具震慑力,一般中小企业轻易不敢解雇员工。 

    瑞典:该国《就业保障法》规定,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任何雇员都不能被随意解雇。雇员的偶尔疏忽过错、失误以至不轨行为,不能构成解雇的充分理由。雇主在作出解雇决定时,必须发出书面的终止合同通知,并且必须在通知中告知雇员使合同终止无效的程序,以及如何索赔由合同终止带来的损失,并且声明雇员是否享有再次被聘用的优先权。

    印度:劳动立法不仅数量多,而且非常复杂,包括《劳动者报酬法》《周假日法》《最低工资法》《工资支付补偿法》《产业争议法》《分红法》等等。如《产业争议法》即规定,所有超过100人的企业,在解雇员工时,必须获得州政府的批准。出于选票的考虑,政府官员几乎从来不批准解雇员工的要求,这也使得印度成为全球解雇员工成本最高的国家。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专门对企业“经济性裁员”做了严格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被裁减的人员。

Q:我是做客服的,休息时间属于轮休制度。现在我们公司给我们计算的上班时间是23、24天。公司说我们是综合用工时间。大月休息7天,小月休6天。难道综合用时就算整整的23、24天呀?到底轮休的上班时间应该怎么计算呀,现在公司这种计算方法合理吗?

A: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都必须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复,并且批复应当向劳动者公示。所以你可以先让公司出示一下相关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批复文件。如果没有批复,公司不能擅自实行综合工时。

    至于看综合工时上班时间怎么计算是合法的,你首先要理解什么是综合工时。我们通常用的工作时间是按照日、周的上限标准来限制工作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将每周不超过44小时修改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注意,这里的“每日”和“每周”是任何一日和任何一周都必须达到的,不能这周少于40小时,意味着下周可以超40小时。

    但是综合工时却相反,它虽然也遵循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要求,但是可以在一定周期内平均计算。比如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可以在一季度的范围内平均计算日工作小时和周工作小时,平均下来的工作小时不超过前述标准即可。这意味着,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灵活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举例来说,很多企业实行做一休一,工作日每天工作11小时。如果按照标准工时来算,1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部分要算加班。但是按照综合工时来算,每月15个工作日的话,当月工作小时是165小时,正好不超过法定的月平均工作小时166.64小时(20.83×8)。这样就不必支付加班费。综合工时的意义就在于此。

    由于你没有说你们公司每天的工作小时是多少,只说了23、24的工作天数,拿每天8小时来算,无论以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度为周期工作小时肯定都是超法定标准的。但是如果你们公司每天工作小时是7小时的话,就符合规定了。你留心下是否公司里有午饭时间扣除在工作时间以外的规定,致使每天工作小时不超过7小时,才能判断公司是否算得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