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2011年12月5日


关于工资的那些劳动法纠纷

入职谈钱伤感情——关于工资的那些纠纷

  谈起工资,其实工资有狭义和广义的不同理解,狭义的工资只是指每月固定的那部分收入,与奖金对应,而广义的工资则包括所有的收入。《劳动合同法》上所说的“劳动报酬”是广义的说法,包含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年终奖等工资型收入。

  工资的发放应该遵守雇佣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但是工资是不可能始终一成不变的,这就造成了双方不太可能一直遵守约定,所以,如何认定双方之间对于工资变化的认可也是一大难点。通常,如果工资变化后双方没有争议、长期履行,相当于双方认可这一变化。但是,为了规避相关的风险,雇佣双方还是签署书面确认比较保险。

  Q1:把工资的一部分作为奖金,每个月扣除,留到年底再发,这种做法合法吗?

  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中,有一部分工资的发放时间是年底,这是对工资发放时间的约定,并不违法。但是员工一旦离职,这些发放时间为年底的工资应当一次性发给员工,不得以离职为由,克扣员工工资。

  Q2:年终奖何时发有规定吗?公司可以延缓1个月发年终奖吗(如过年为1月底,公司在2月底发年终奖)?

  年终奖何时发放要看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上均没有明确提到年终奖的发放情况,则公司有权利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时间。

  Q3:如果员工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了,公司有权不给他年终奖吗?

  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上明确有年终奖,而且明确了年终奖对应的年度,员工在做满了这个年度之后离职,则应当有年终奖。有些公司没有年终奖,但是会针对季度或者年度有其他奖励,比如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有一定的奖励,其性质与年终奖有所差异,不能简单地认为这就是年终奖,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Q4:公司在试用期内给员工进行培训,称培训费高昂,把培训费抵扣作工资,以此作为理由不发工资,这样做合法吗?

  培训费与工资完全不属于一个性质,而且试用期内的员工培训多数是上岗前的必要培训,将这种培训成本转嫁给员工,是不合法的。擅自将培训费抵作工资,不发工资,属于无故克扣工资,可以通过劳动监察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因此公司以培训费用高昂为由要员工用工资抵扣,属于无故克扣员工工资是违法的。

  如果培训费用真的高昂,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样一来企业和员工双方都能得到保障。

  Q5:员工有带薪休假,但公司不给休,把假期折算成钱给员工,这种做法可以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所以,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单位可以将未休年休假通过折钱的方式给员工。不过要注意,折钱的标准是给3倍的工资。考虑到正常的一倍工资已经发放了,所以在具体操作时,补发2倍工资即可。

离职拉锯战——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

  入职谈钱伤感情,离职谈钱更是一场拉锯战。离职的时候,如果单位要求员工将曾给予的待遇退出来,这是被允许的么?

  这个问题其实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因为单位能给予的待遇太多了,有些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的,有些是单位自己设立的,有些具备完善的退出规定,有些则没有事先约定。很多条件都会影响这个问题的结果。下面让我们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Q1:离职后,公司要求把工作服“强卖”给员工,说是给员工定制的,并且公司能够提供发票,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如果工作服是工作必须的,这属于国内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公司完全应当提供给员工这些服装。比如,密封工作间的密封服。

  如果工作服不是工作必须的,只是为了统一的形象而配置,那属于公司企业文化的要求,也应当免费提供。比如,酒店的高级制服。

  但是考虑到有些工作服确实昂贵,而且完全交给员工管理,脱离了公司的控制。公司担心员工擅自离职后给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也可以理解。但必须要员工买制服,员工没有选择权,则是混淆了公司与员工、商家与消费者的界限。建议公司通过收取适当的押金,来解决这一矛盾。同时,为了避免争议,最好在面试和入职时通过书面的方式获得员工的许可。

  Q2:离职了,公司要求员工把补充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分的房子、培训费等“吐”出来,这合法吗?

  补充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分房、培训都不是国家强制要求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司给予员工这些待遇,是公司自己可以决定的。为了留住人才,给予这些待遇,公司可以设置一些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不过,如果要求员工在离职时退回已给的待遇,公司应当与员工有明确的约定,或者内部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行。

  Q3:员工把全年的带薪年休假都休完了,但未工作至满年休假的工作期限就离职了(比如,公司给予员工1年7天的带薪年休假,要求是员工做满1年,但员工未坐满1年就离职了,但已把7天的年休假都给休了),公司要求员工把多休的年假折算成钱“还给”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年假又该按什么比例折成工资呢?

  带薪休假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一种是公司在国家规定的年休假之外,额外给予的年休假。前者有法律强制性,后者则有公司自由性。前者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果一个员工离职时,把不属于自己应休的年假给休了,公司无权要求员工退还给公司,同样也不能折钱还给公司。后者则可以根据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或公司自己的规章制度来决定如何做。如果有明确约定或规定要员工还给公司的,按照约定或规定执行。

白领“伤不起”——这些工伤你了解吗?

所谓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里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被奉为“三工”原则。所有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都可以从这个原则去判断。

“工作时间”,是指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其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公共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相关活动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Q1:在家加班时受伤,算工伤吗?

如果可以证明在家的加班是单位认可的加班行为,受伤时确实在工作,当然可以算成工伤。在家加班的那个时刻,家庭这个范围就是工作场所,如果不给予保护,有违于工伤保障的目的。当然,如果受伤原因与工作无关,比如洗澡的时候摔倒了,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Q2:去客户公司拜访途中出意外受伤,算工伤吗?

去客户公司拜访途中意外受伤,是一种很典型的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特意将“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定为工伤。

Q3:工作时间被A4纸划伤,或因公司地板太滑,滑倒受伤,算工伤吗?

当然算工伤。不过申请认定工伤也有个效率问题。工伤理赔主要分为医疗费用和级别补助。如果滑倒受伤比较严重的,建议去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受伤不严重,没有什么费用支出,鉴定不出工伤级别,申请的意义不大,白白浪费时间精力。至于被A4纸划伤,可以要求单位给个创可贴,申请工伤就划不来了。

Q4:公司组织团队活动时不慎受伤,算工伤吗?

这个问题很复杂。单位的活动有很多种,如体育运动、会议展览、拓展训练、福利旅游等。通常来说,单位组织的活动应该属于工伤。但是考虑到员工福利旅游是对于员工有益的事,而且爬山涉水比较容易有伤害,如果将此纳入工伤,造成单位不愿意组织福利旅游,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后果。所以在认定工伤时,纯粹的福利旅游中受到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在实践中,还出现了很多变种,比如为了鼓励团队凝聚,有些公司提供经费,让员工自己出去玩,这样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单位组织,还需要个案分析。

Q5:中午在公司食堂吃饭不幸噎着了,算工伤吗?

因为噎着和呛着申请工伤的还真没有见到过。有些人会说,我是在想公司的事或者因公事与同事辩论是噎着和呛着的,这些理由都不是判断工伤与否的根本。吃饭噎着和喝水呛着,不是事故伤害,而是一种人体机能突然丧失作用导致的后果,不能算作工伤。

Q6:颈椎病、鼠标手能否有望归入工伤?

职业病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的一种工伤情形。与一般事故不同,职业病是工作环境缓慢形成的。从现在的职业病目录来看,大多是因工作导致的严重伤害。颈椎病和鼠标手是由于不良的习惯和缺乏运动造成的,不属于工伤的范畴。

白领“病不起”——关于带薪病假和考勤

Q1: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享受带薪病假吗?

带薪病假不是法律概念,从通常意义上理解,带薪病假是指在病假期间员工不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扣除部分工资,而是可以获得全薪。这是高于法律要求的公司福利,所以试用期内是否可以享受带薪病假,是由公司决定的。
如果理解为法定的病假待遇,那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请病假。

Q2:公司章程规定,请带薪病假和事假将会影响到年终绩效考核以及合同续签,这种条例合法吗?

公司内部的年终绩效考核属于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经过了前述程序,那可以将病假和事假的请假情形(其实就是考察出勤率)作为年度考核的指标。至于合同续签,完全是看公司和员工两方面的自由意志,公司将出勤率考虑进去,完全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