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2011年12月6日


休息时间培训算加班吗?

困惑:

我们老板规定每周一晚,全体行政人员必须留下来接受培训,不能请假,也不算加班。但我们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这一条,大家说这种做法有理吗?

[答复:]

加班加点是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在工作时间以外提供额外劳动。为了确定员工是否属于加班加点,一般会依照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一)是否为用人单位所要求或是否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

(二)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三)是否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应当视作加班加点。

你们老板要求每周一晚上留下来听课,占用了工作日下班后的休息时间,而且听课是老板的要求,你们出于服从老板的意志才留下听课,所以它是由公司所发起的,是公司对员工的具体要求,员工只能按要求执行。

另一方面,公司是占用你们休息时间培训的最终受益者。通常情况下,培训应当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进行,而将其安排在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无疑节约了正常的工作时间,公司自然可以通过挤出来的正常工作时间获得更多的效益。

最后,员工通过培训获得技能,或者明确、了解业务流程规则等,有利于更好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虽然培训不属于直接生产经营,但它却促进了生产经营,最终使公司受益。

所以,你们公司占用下班后时间强迫听课,是属于加班加点的情形。你们有权要求获得加班费,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三)项之规定,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要求公司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虽然同事间的钱款往来一般不会像商业民间借贷来得那么“腥风血雨”,但规矩还是要讲的。以下分享五招,让大家规避借款风险:

1.尽量不要借款。规避借款风险的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尽量不要向同事借款!就像之前在案例里提到的,经济独立的成年人要有合理规划储蓄的意识和能力。万万不可平时大把花钱,到了急用的时候却要让同事施以援手,最后还或有意或无意地拖欠还款。一旦养成类似的恶习,被同事列为“公敌”是迟早的事儿。

2.借款用途要合法。对于借款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比如,如果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却仍向其借款的,属于违法借贷。就算双方有借款协议,该借贷关系仍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在发生违法活动后可能追究出借人的责任。

3.借据要规范。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借钱容易还钱难”,一旦涉及大额款项,就算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再好,也建议双方履行基本手续——立借据。规范的借据一般应详细载明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期限、利息(如有必要)等基本条款,并当场由本人签字,最好让第三方一同签字作为见证人。如果是订立很正式的借款合同的话,必须要有对方收到你钱的证据,包括收条、银行转账单等。要保存好证据,最好能记得见证人。

4.大额借款有担保。如果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信用有疑问,但这笔款项又非借不可,就需要用借款人的财产作抵押,如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如果抵押物是不动产,例如房屋,你必须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没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另外部分动产,比如车辆,也要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者请第三人作保证,保证人最好是连带保证责任。

5.借款利率要合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万一涉及到利息,借款双方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另有规定,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的,不予保护。

6.关注诉讼时效。解决借款问题要诉诸法律,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但为防万一,我们还是得学习下法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为两年,即如果借款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债权人在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则该债权将不再受法律强制保护。因此,一旦债务到期,债权人应及时追索,要求还债,或者重新开具借据,签订还款计划等,以中断时效。中断后的时效,从中断事由发生之日起算,仍为两年。

困惑:

Q1:二婚还可以享受婚假待遇吗?

Q2:公司要求在领结婚证后的半年内才是请婚假的有效期,请问公司可以这样做吗?

Q3:公司规定,如员工不是在本公司工作期间领的结婚证,不予享受婚假,请问公司这样做可以吗?

[答复:]

普通员工所说的婚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婚假,另一部分是晚婚假。后者是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员工的引导性政策,只有晚婚的人才有。

我国关于婚假的规定比较模糊。《劳动法》、《婚姻法》等大法中都没有提到婚假的问题。可以找到的婚假规定要追溯到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其中提到:“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同时,该通知再次明确:“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熟悉人事政策的人会发现,这一通知针对的是国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改革后,是否能够规范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婚假,本身存在一个大大的问号。经过30年的发展,这样模糊的政策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所以,一般认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制订制度,规范自己的员工在使用婚假上的细节,但是不能违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关于晚婚假的规定则明确的多,但也存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其中“延长婚假”就是晚婚假。由于国家将晚婚假多少的制订权下放到地方,所以各省市对晚婚假有自己的规定。比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假为7天,广东重庆规定为10天,四川安徽则有20天。不过这种自由度造成各省市福利差距过大,非常不利于跨省市企业的管理。

现在比较常见婚假矛盾焦点有以下几个:

1、二婚还可以享受婚假待遇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部函[2000]84号)《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姻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者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再婚者的婚假待遇与初婚者相同,但是不能享受晚婚假。

2、公司要求婚假必须领结婚证后的半年内休完可以吗?

这是公司对婚假合理使用的管理手段。如果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订的,应当认可它的效力。当然,如果公司的制度违背了公平合理性,比如,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周内休完,员工可以通过工会、仲裁等方式推翻其效力。

3、不是在本公司工作期间领结婚证的不给婚假吗?

法律上没有提到婚假的义务单位必须是结婚时的单位,但是实践操作中,非本单位结婚的一般都不给休假,形成惯例。更有不少单位在制度上明确只有本单位领结婚证的,才能享受婚假。这一制度得到比较广泛地认可。